欢迎进入石嘴山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业协会网站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地 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钢电南路43号

电 话:0952-3017666

手 机:18095185550

网 址:www.szsyzdxh.com

法律法规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发表时间:2019年04月17日  点击数:6087 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2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 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05年8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上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下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Copyright © 2019 版权所有 石嘴山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业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钢电南路43号   电话:0952-3017666   网站备案号:宁ICP备19000512号

宁公网安备640205020000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