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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业协会代表机构管理法

  发表时间:2019年06月04日  点击数:870 次
 

石嘴山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业协会

代表机构管理法

20181025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协会代表机构的管理,促进代表机构的规范运作和依法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各代表机构必须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接受本协会的领导,不得另立章程,不得设立理事会。

第二条  代表机构的设立,必须具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由理事会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代表机构需要变更负责人、场所、名称、业务范的,须经理事会同意;代表机构需要撤销的,可以由理事会做出决议,也可以由代表机构做出决议后报理事会批准。代表机构款销后,由协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三条  代表机构设立后,按照协会章程制作工作条例并开展日常工作;代表机构的活动应冠以本协会的名称。

第四条  代表机构在协会党组织领导下,应加强党建工作,确保代表机构的发展方向。

第五条  代表机构可以代表协会在本地选找、聘用工作人员。其用人员工资、办公场所房租、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及日常办公开支费用,从协会返还的本地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或个人捐赠、政府资助中支出代表机构购置的办公设备等资产归协会所有。未经协会允许,不得擅自转移、变卖,赠送、抵押、损毁等。协会有权收回。

第六条  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任期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期不得超过协会理事会的任期)。代表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12名,重大活动应由主任会议通过,代表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由协会秘书处提名报理事会任免。

第七条  代表机构可以下设秘书科、财务科,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条  代表机构可以在社会中发展单位会员,报经当地公安禁喜部门审核通过后,按协会章程规定和程序,办理入会手续。

第九条  代表机构可以代表协会收取本地会员会费、接受社会或个人捐赠、政府资助,但收取的会费及接受的捐赠其所有权归协会所有,除保障协会日常工作运转外,由协会按比例返还各地代表机构依法依规支配。

第十条  代表机构工作条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并由协会报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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