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8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嘴山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业协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并依法登记的企业,以及与本行业业务相关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本地公安禁毒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入会手续。
(二)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单位会员应为石嘴山市内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入会程序
(-)提交自愿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地公安禁毒部门审核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由理事会投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五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建立会员联络例度。各会员单位应推着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的工作联系。会员单位法人代表的更换、联络员的更换、单位地址的变迁、通讯方式的更改等事项,应及时通报协会秘书处。
第七条 建立会员注册制度。协会实行会员入会登记,每年注册制度会员单位要积极参加协会会议或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真实资料。
第五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块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生产、运输经营、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协会获恐后应报告相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8年10月25日,经石嘴山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业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石嘴山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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